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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
对于未成年人,一般的刑事政策是比较轻缓的。实行逮捕也是有条件的。如果说首先受案的检察院没有批捕,一般情况下后来受案的检察院也不会批捕。这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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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不批捕,要根据具体案情分析。对于提请逮捕的犯罪案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规定: 1、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一)不符合本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至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逮捕条件的 (二)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2、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且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则虽然属于未成年人犯罪,但检察院仍应当作出批捕决定。
(1)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2)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3)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4)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5)犯罪嫌疑人系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批捕未成年人要谨慎。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需要慎重考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为其指定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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