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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的规定是刑法,具体内容是罚款属于附加刑的一种。罚款的数额应当根据犯罪情节确定,罚款应当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逐步深入开展的背景下,行政机关在查办破坏环境类犯罪案件中,往往以行为人已经受到刑事处罚为借口怠于对违法行为人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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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竞合的解释是:在立法过程中,法律条文偶尔会出现“走顶”情况,比如,某人违反了森林法,同时这个情况也违反了环境保护法,这两部法律都可以对这一个违法事实进行处罚,那么在行政处罚上,就不能两部法律同时对着一个违法事实同时进行处罚,这在行政处罚法上也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那个行政机关处罚在先,后一个行政机关就不能再对此进行行政处罚,如果非要处罚,也只能避开先前处罚的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比如,先处罚的行政机关给与了当事人罚款决定,后一个行政机关就要避开罚款情况,可以给予当事人其他处罚,比如警告,责令改正等都可以,在实际工作中,某人或某单位违反了行政处罚,同时又违反了刑法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行政处罚的执行机关就不能进行行政处罚,构成触犯刑法了,就要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绝对不能避重就轻,一定要移交公安机关。
执行罚与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即二者都是以行政违法为前提,都是对行政相对人课以一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是罚款滞纳金与行政罚款有所不同,通常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是关于罚款和滞纳金的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中的执行罚。执行罚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原行政决定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相对人,课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原行政决定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间接强制执行措施。 由此可知,罚款滞纳金上限是不得超过罚款本金,比如罚款400元,最终滞纳金不能超过400,最多为400元滞纳金。如果因行政罚款滞纳金与行政机关发生纠纷的话,涉及滞纳金数额较高时建议可咨询一下罚款专业的律师的意见。
在刑事案件中,无论是实刑还是缓刑,如果附加罚款,都必须支付罚款。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处的罚款一般要求在正式判决前支付。不支付的,可以判处缓刑的,一般判处实刑。如果是实际刑罚,不支付罚款,可以直接在刑期上浮动10%至20%。例如,原判处5年的,现在判处6年。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罚金或者未缴纳罚金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缴纳。不缴纳罚款将直接影响法院的立功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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