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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即时改正。...
建设单位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独立使用的房屋,并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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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物业管理推行业主自主管理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市场化管理体制,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并接受业主监督。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下列事项:(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二)公共绿化的维护;(三)公共区域的保洁;(四)公共秩序的维护;(五)安全防范的措施;(六)车辆的停放管理;(七)物业使用中对禁止性行为的管理措施;(八)物业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费用的账务管理;(九)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十)物业服务的收费方式、标准及财务的监督管理;(十一)争议处理方式;(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其他约定的事项。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全部事项一并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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