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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导致人伤的,伤者进行治疗并且伤情稳定后,可以做鉴定确定伤残等级,所发生的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一系列费用在交强险范围内...
1、案情是交通事故,对方提出了“误工费”就有可能涉及工伤问题。2、“伤残等级签订”以为着确认“工伤”成立,开始进入工伤保险的程序。所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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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交通事故障碍鉴定:1、申请交通事故障碍鉴定的时间: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损伤已经成为障碍,治疗结束后15天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障碍鉴定。公安机关收到残疾鉴定申请书后30天内鉴定残疾等级。《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残疾评估》(GB1867-2002)规定,评估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损伤或损伤并发症治疗结束为准。”何时为治疗终结《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同时规定,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经验性法是腿部伤害3个月,头部伤害6个月后向鉴定部门咨询具体的鉴定时机。2、交通事故障碍鉴定资料是否完整、充分、真实、直接关系到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受理。材料越充分.完整越有利于司法鉴定机构对伤者的伤情做出公平.公正.合理的伤残级别。具体包括以下材料:(1)入院记录。(2)出院记录。(3)出院总结。(4)病历书。(五)疾病诊断证明书。(6)损伤初期和治疗结束后的x片.CT和诊断报告书。(7)交通事故认定书。(8)交通事故伤员身份证或户籍簿。(9)残疾鉴定委托书(对于治疗未结束或出院的伤员,调停需要提供鉴定等级,必须事先进行残疾鉴定的,必须在残疾鉴定委托书中说明)。3、应当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书面提交,公安机关在收到残疾评估申请书后30天内进行残疾评估,制作残疾评估书送达当事人,或向当事人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4、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这里的当事人仅指交通事故中因伤致残的当事人,不包括未受伤的另一方当事人。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收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天内,应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重新评定的结论。根据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重新评定的结论是最终的决定。
伤情稳定以后便可以做的。 你们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你们可以到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鉴定时需要伤者本人带上身份证复印件,病历,片子等。 然后根据鉴定结果和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尽快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因为时效只有1年,超过了时效法律上便不支持了,便丧失了胜诉权。 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需要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一、怎样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一)客观评定原则。伤残鉴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二)比照评定原则。遇有本标准以外的伤残程度者,可根据伤残的实际情况,比照本标准中最相似等级的伤残内容和附录1的规定,确定其相当的。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三)分别评定原则。受伤人员符合2处以上伤残等级者,鉴定结论中应当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在全面规范人体伤残程度的同时,该标准还建立了多等级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综合计算数学方法,引入了肩关节复合体的概念并建立了功能丧失的计算方法,为解决多处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计算及肩胛带伤残的评定问题提供了依据。在该标准实施后,对多处伤害造成的多处伤残不再直接进行综合评定,而是按受伤部位分别评定残级,再根据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确定伤残赔偿指数,计出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 (四)排除原伤病原则。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时,应排除其原有伤、病等进行评定。 二、交通事故重新鉴定的情形重新鉴定是一个很严肃的话题。任何一次重新鉴定,都会使伤者承担非常大的。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由其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案件诉讼的时间会拖得很长,当事人需要耐心等待。所以,为避免案件被重新鉴定,伤者应尽可能选择信誉度高的司法鉴定机构,最起码该鉴定机构被交警部门、法院及保险公司三家认可。当事人不可为追求伤残级别而随便选择司法鉴定机构,特别是不可以选择那种在事故发生地没有合法、固定办公室的司法鉴定机构,否则,一旦重新鉴定,对当事人极其不利。需要说明的是,案件如碰到车方或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法院需要等待新的鉴定结果判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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