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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随意挪用公司资金。例如股东私人与家庭消费时动用公司资金;反过来,当公司在购买货物、偿还债务时使用股东个人资金,但不管怎么样,股东与公...
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1,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2,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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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与股东的财产发生混同的情况下,股东需要担责。 2、根据相关规定,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混同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与个人独资企业、最大的不同,就是公司股东以其出资数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公司欠债的,只要公司股东已经足额出资的,即使公司资产不足还债,公司股东也不需要再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但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是有条件的。如果公司股东滥用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要是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实践中,通常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判断是否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1、公司人格利用者实施了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即利用公司法人格规避合同或法律义务的行为;2、公司与股东之间或者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没有严格的分别;3、当公司的财产不能与该的成员及其公司财产作清楚的区分时,即财产混同;4、公司法人格利用者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必须给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由此可见,当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时,实际已经滥用了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应该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外,根据《公司法》规定,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的,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股东和公司能举证证明其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上做到分别列支列收,单独核算,利润分别分配和保管,风险分别承担,应认定公司和股东财产的分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风险提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防范财产混同的法律风险: 1、审计。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财务报表。一人公司应当有独立的财务报表。作为一个合法存续的一人公司,是否存在独立的财务报表对证明股东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非常重要。 3、财务制度。一人公司应当有自己相对规范的财务制度。一人公司有专门的银行账户,对公司的收入和支出只能使用公司专门的银行账户,而不能使用股东个人的银行账户。 4、财务收入和支出记载明晰。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数额较大的收入和支付要有清晰的银行流水予以证明。 5、经营场所。一人公司经营场所与股东的经营场所应当加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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