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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肖像权的损失一般为精神赔偿。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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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供参考1、你可以直接对这人发出警告,告诉他已经实施了侵权行为,要求他停止散发你的照片;2、你可以联系发布这些照片的网站,告诉他们你没有授权这个人发布你的照片,要求网站、论坛撤下你的照片;3、上述两种方法都不管用,你可以提起诉讼,将散布你照片的人和发布你照片的网站作为补偿
肖像权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每个自然人所享有的一项权利,受法律的保护,不容侵犯。有些较知名体育运动员无疑是社会公众人物,其形象为社会大众所熟悉,其行为也会带来一定的社会效果,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体育运动员的肖像权的保护就有了一定的特殊性。文章通过对国内一起著名的体育运动员肖像权诉讼案件的分析,指出了在我国体育运动员的肖像权应属于个人,集体肖像权也应在今后的立法中作出相应规定,并提出了在我国体育运动员维护其肖像权的途径。 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体育运动员形象为人们所熟悉,其中有些由于其知名度较高,人们称他们为体育明星。体育明星们的“私生活”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许多商家也看准了体育明星们所能带来的社会效应,纷纷邀请他们为其企业形象代言人,拍商业广告或将其形象印制在产品外包装上;一些杂志也将体育明星的照片作为其杂志封面。这些行为若通过合法途径进行,本无可厚非,但有些商家对体育运动员肖像权的不合理使用,也使体育运动员们纷纷走上了维护其肖像权的道路
我国的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是方式。该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为非财产性责任方式,赔偿损失为财产责任方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责任的确定一般是: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是以营利目的作为赔偿的标准。即无论是否“情节严重”,也无论是否赢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赢利,且肖像权人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对于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的,就是说侵害肖像权精神利益损害赔偿的确定,是以“情节严重”这一基本标准为标准。情节轻微,不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质方面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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