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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
强制拆迁的程序:申请、审查、组织听证、报批、证据保全、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实施:1、张贴强制拆迁公告;2、受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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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强制拆迁不是行政处罚,而是行政处罚的类型:(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产;(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对省、自治区政府派出机关(即地方行政公署)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3.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既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终局裁决(即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但如果选择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国务院作出裁决后就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由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 1.对于县级以上地方各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向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但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这些机关属垂直领导体制)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对国务院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终局裁决。 由派出机关.派出机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1.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派出机关(即地区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得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对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由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1.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其他情况 1.对两个以上行政部门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作出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驶其职能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的必要程序:1。调查取证阶段(案件调查及现场调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2、立案通知阶段(立案审批表、限期拆除通知书)3。审核决定阶段(处理审批表、限期拆除决定书)4。强制执行阶段(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书、强制拆除公告)说明:1。其中,《限期拆除决定书》和《强制执行决定书》是一份合理的文件,与《限期拆除通知书》一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的送达要求交给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拒绝接受的,可以在违法建筑现场张贴《强制执行决定书》以外的相关文件。2、部分法律文书期限:其中《限期拆除通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行政决定催告书》等文书之间的出具时间取决于违法建筑的面积和社会影响程度。强制执行决定必须给当事人留出最长三个月的诉讼期限。强制拆除公告可以与强制执行决定一起发在《强制执行决定书》期满前发放。三、现场核查问题:应分别出具《限期拆除通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行政决定催告书》后,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核实当事人是否自拆,并填写《核查登记表》。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对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程序作了严格规定,即第四十四条规定:违法建筑、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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