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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分配以综合因素法为主,按资源条件和工作质量测算各省中央财政资金投资指标。各省产业化经营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投资规模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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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保护、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活动。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土地治理项目,包括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建设、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粮棉油等大宗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良种繁育、土地复垦等中低产田改造项目,草场改良、小流域治理、土地沙化治理、生态林建设等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牧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土地治理项目主要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实行公开招标。主要单项工程的施工,由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进行监理。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及农村集体、农民自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应推行公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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