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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
1、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非法改变林地罚款;对非法占用林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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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非法改变林地罚款;对非法占用林地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1、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非法改变林地罚款;对非法占用林地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擅自变更土地使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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