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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争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简易处理: 1、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 4、...
劳动仲裁争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简易处理: 1、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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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婚时间短,对婚前财产、共同财产双方当事人意见比较一致,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结婚时间不长,当事人婚前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离婚案件。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无大争议,只是各自坚持已见,在给付金额多少和何时给付上有争议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的案件。 3、确认或变更收养、抚养关系,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 4、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和金额不大的债务案件。 5、遗产和继承人范围明确、遗产数额不大的案件。 6、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损害赔偿案件。 7、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是非明确、争议焦点集中、争议金额不大的其它案件。
以下情况不能适用: (1)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应当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案件,其生效裁判均确有错误或者生效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或内容违法,此时,从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的角度,不得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法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属于非诉讼案件,而适用简易程序只能审理诉讼案件,因此,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2)起时被告下落不明的。这是因为,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需要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即需要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与开庭传票,一次公告就需要六十天,而我们整个简易程序的审限才三个月并且不得延长,因此种类案件不适合用简易程序。 (3)发回,重审的。发回重审的案件往往在事实认定或者诉讼程序方面存在错误,为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不适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4)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该类诉讼因涉及到人数众多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因此,不适宜适用程序较为简化的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劳动仲裁争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简易处理: 1、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 4、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宜简易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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