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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病象,它的产生有其特定的环境和条件。现阶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一)民事活动所遵循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与权利...
虚假诉讼的主要特点: 1、表象的合法性。 2、案件类型的集中性。 3、当事人双方关系的特殊性。 4、抗辩过程的弱化性。 虚假诉讼产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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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将虚假诉讼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区分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对灵活运用民事制裁和刑罚处罚措施,来有效打击虚假诉讼行为具有重要的作用。尽管法律已对虚假诉讼罪作出相应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虚假诉讼罪行为性质的理解与认识,仍未达成统一的共识,存在许多分歧,需要进一步来探究,并予以明确。本文通过司法审判实务中的两个案例,对行为人在虚假诉讼中撤回起诉行为的不同认定,引出对虚假诉讼罪行为性质的探讨。虚假诉讼罪行为性质认识的差异,会带来一系列的司法困扰,如虚假诉讼罪的犯罪形态认定不同,司法的公信力会受到损害,刑法规制何时介入虚假诉讼具有不确定性,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的成本增加,有限的司法资源亦可能会被浪费。目前,对于虚假诉讼罪行为性质的探讨存在三种学说,本文对该三种学说进行评议,基于虚假诉讼行为的司法现状,从罪名所保护的法益、行为犯与结果犯区分理论、现行法律规制虚假诉讼的情况、行为人进行虚假诉讼的目的及虚假诉讼行为的特殊情形等方面,来界定阐述虚假诉讼罪行为性质。在一般情形下,具有结果犯的性质;特殊情形,具有行为犯的性质。最后,根据虚假诉讼罪行为性质,来认识虚假诉讼罪的既遂和其他犯罪形态,并提出关于虚假诉讼罪立案标准的立法构想。侵财型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可参照诈骗罪数额较大标准;情节严重的,参照数额巨大标准。非侵财型虚假诉讼,以获取法院有利裁判为立案标准;情节严重,可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意、行为的客观表现及危害后果采用列举方式予以规定。多次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行为,构成犯罪的,多次可界定为3次以上;情节严重,可将提起次数界定为6次以上,并可规定其他情形
虚假诉讼是法律名词,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 虚假诉讼一般包含以下要素: 1、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 2、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 3、虚构事实; 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 5、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要特别注意以下情形: 1、当事人为夫妻、朋友等亲近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 2、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 3、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4、当事人双方无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 5、案件证据不足,但双方仍然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并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
一、虚假诉讼罪主体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由以上规定,虚假诉讼罪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自然人。对于单位,法律是明文规定的,自然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也是该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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