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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砸坏车辆的,应当由坠落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现在你因该清楚高空坠物砸到车该找谁负责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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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高空坠物致死案找不到的回答如下:第87条明确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因此该类案件中,使用过错推定原则,即需要由可能造成损害后果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自证清白的责任”。例如:被高空坠落的烟灰缸砸伤,则应当举证证明当时家中无人或没有使用烟灰缸的可能等情节,否则即需要与其他“嫌疑人”分担补偿责任。
1、高空抛物的责任人找不到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2、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按份责任可以减轻压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补偿。同时,通过“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以缩小加害人范围,经济上的驱动更能刺激他们作证的义务。另外,按份责任的承担也可以起到预防类似案件发生的作用。 而连带责任,一是过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责任,达不到息诉的目的且不利于社会安定;二是有违公平原则,若要“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则会让真正的加害人逍遥法外,使得正义无法实现;三是连带责任将导致内部之间求偿权的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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