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设区的市、县级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
设区的市、县级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控制性详细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依法组织修改:(一)总体规划修改后需要修改的;(二)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影响规划用地布局的;(三)规划的主要内容在实施中发现明显不适当的;(四)经组织编制机关论证确需修改的其他情形。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用地界线和建筑控制类型;(二)地块控制指标、基础设施配套要求、交通设计和管线综合;(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四)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总量、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控制线、容积率、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停车位数量以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建设的控制指标等,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乡规划实施的需要,将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建筑形式、色彩、风格等引导性内容,调整为强制性内容。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三)道路、供水、排水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四)地下管线控制要求;(五)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范围界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等控制要求;(六)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以及涉及文物保护单位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控制指标;(七)其他需要控制的内容。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63人已浏览
1,265人已浏览
342人已浏览
1,59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