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运输民法典的法定化和专门化的特点决定了当事人自由意志的法律化、承运人资格的特定化、合同内容的确立和合同形式的格式化(标准化)。这就使得运输合...
货运合同为运输合同的一种,除具有运输合同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如下重要特征: 涉及第三人 货运合同由托运人与承运人双方订立,托运人与承运人为合...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确认免责条款的效力,如同确认其他民事法律行为一样,必须满足一定的法律要件。通常情况下,只要经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法律会承认其效力,否则就无法保障当事人的合同自由。 要确认免责条款有效,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订立必须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和财产等不受损害,维护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如果免责条款违反这些要求,它们就是无效的。 免责条款的主要功能是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和风险。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免责条款都是在既有的价格、保险等机制的背景下合理分配风险的措施,旨在维护企业的合理化经营、平衡条款使用人、相对人乃至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免责条款不是对国家强制性的否定,也不是对法律的谴责和否定违约以及侵权态度的轻视。例如,在购销合同中,免责条款通常起着分配风险的作用,并因此决定谁在实际上投保抵御风险,左右着合同标的的价格。只要免责条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它们就应属于有效。但如果免责条款无法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和风险,限制或剥夺另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或故意加大另一方当事人的风险,它们就属于无效。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它们通常被写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之中,作为明确或隐含的意思要约,以获得另一方当事人的承诺,使其发生法律效力。从其本意讲,免责条款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约,以限制或免除当事人未来责任为目的,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订立合同双方: 购货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 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项执行: 1. 按国家标准执行; 2. 按部颁标准执行; 3. 由甲乙双方商定技术要求执行。 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 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第二条 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 产品的数量: 2. 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 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 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3. 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1. 产品的包装: 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 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甲方供应的以外,应由乙方负责供应。 2. 产品的包装物回收: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 1. 产品的交货单位: 交货方法,按下列第项执行: 1. 乙方送货; 2. 乙方代运乙方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3. 甲方自提自运。 4. 运输方式: 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5. 产品的到货日期以甲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 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 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项执行: 1. 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格; 2. 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3.按照国家定价履行。 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 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 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 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 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 产品货款的结算: 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 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 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第七条 验收方法 合同应明确规定: 1. 验收时间; 2. 验收手段; 3. 验收标准; 4. 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 5. 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主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构执行仲裁等等。 第八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 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30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甲方怠于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过两年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产品合乎规定。 2. 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 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应详细说明产品不合规定的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依法需要提供的其他内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订立合同双方: 购货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 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项执行: 1. 按国家标准执行; 2. 按部颁标准执行; 3. 由甲乙双方商定技术要求执行。 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 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第二条 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 产品的数量: 2. 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 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 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3. 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1. 产品的包装: 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 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甲方供应的以外,应由乙方负责供应。 2. 产品的包装物回收: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 1. 产品的交货单位: 交货方法,按下列第项执行: 1. 乙方送货; 2. 乙方代运乙方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3. 甲方自提自运。 4. 运输方式: 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5. 产品的到货日期以甲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 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 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项执行: 1. 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格; 2. 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3.按照国家定价履行。 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 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 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 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 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 产品货款的结算: 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 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 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第七条 验收方法 合同应明确规定: 1. 验收时间; 2. 验收手段; 3. 验收标准; 4. 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 5. 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主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构执行仲裁等等。 第八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 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30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甲方怠于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过两年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产品合乎规定。 2. 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 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应详细说明产品不合规定的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依法需要提供的其他内容】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39人已浏览
161人已浏览
19人已浏览
2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