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一)复审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请求复审或者解除、辞去委托的,应当参照《指南》的相关规定在专利局办理手续。但是,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委托专...
(一)复审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请求复审或者解除、辞去委托的,应当参照《指南》的相关规定在专利局办理手续。但是,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委托专...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复审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请求复审或者解除、辞去委托的,应当参照《指南》的相关规定在专利局办理手续。但是,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且委托书中写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复审程序有关事务的,其委托手续或者解除、辞去委托的手续应当参照上述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无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委托手续,但提交的委托书中未写明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复审程序有关事务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委托。 (二)复审请求人与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同时存在委托关系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指定其中一个专利代理机构作为收件人;未指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在复审程序中最先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视为收件人;最先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有多个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将署名在先的视为收件人;署名无先后(同日分别委托)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指定;未在指定期限内指定的,视为未委托。 (三)对于根据《专利法》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复审请求人,未按规定委托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其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不合格的,其复审请求不予受理。
(一)复审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请求复审或者解除、辞去委托的,应当依照《指南》的相关规定在专利局办理手续;但是,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且委托书中写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复审程序有关事务的,其委托手续或者解除、辞去委托的手续应当参照上述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无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委托手续,但提交的委托书中未写明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复审程序有关事务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委托。 (二)复审请求人与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同时存在委托关系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指定其中一个专利代理机构作为收件人;未指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在复审程序中最先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视为收件人;最先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有多个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将署名在先的视为收件人;署名无先后(同日分别委托)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指定;未在指定期限内指定的,视为未委托。 (三)对于根据《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复审请求人,未按规定委托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其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不合格的,其复审请求不予受理。此外,复审请求经形式审查不符合《专利法》、《细则》和《指南》有关规定需要补正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复审请求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补正;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或者不予受理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发出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书或者复审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复审请求人;复审请求经形式审查符合《专利法》、《细则》和《指南》有关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通知复审请求人。
关于专利委托代理合同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又进一步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或者办理各种手续,应当使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由申请人、专利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并且在《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6.1.2委托书一节中规定:委托书应当使用专利局制定的标准表格,写明委托权限、发明创造名称、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专利代理人姓名,并应当与请求书中填写的内容相一致。基于上述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制定了专利代理委托书专用表格,代码为10007。 由此可以得出,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将专利代理的授权行为固定在由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统一的表格范围内。即该表格是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与专利代理机构之间就授权权限内容明示给第三人即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合同。 2016年9月1日正式实施《专利收费减缴办法》,为配合办法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对涉及的表格做出适用性修改,并于2016年9月1日起适用《专利代理委托书》[1]。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65人已浏览
121人已浏览
248人已浏览
14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