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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受理范围是怎么确定的

2021-09-29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中对民事案件的起诉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在这些条件中,唯有“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这个规定的标准太不明确了。在《民事诉讼法》第3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这也是一个概括性的表述,可以简单的解释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引起的纠纷,由人民法院受理。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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