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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提取公积金需要什么条件

2021-10-14
陕西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调出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   (五)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七)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即指配偶、子女、父母,以下简称直系亲属)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在签定购房合同一年内或办理房屋权证一年内的;   (八)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贷款期限和偿还额度内的;   (九)职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在房屋竣工一年内的;   (十)职工或其配偶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达到成本租金的;   (十一)缴存人为农民工的;   (十二)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三)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患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相关法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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