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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依法将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原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已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的一种行政执法制...
为了提高行政机关的办事效率,不管是政府信息公开还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都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很多人不太清楚相对集中处罚权的概念以及相对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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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权是行政管理权中一项重要的权力,是政府借以管理国家、管理社会的重要手段。根据职权法定原则,在我国,行政机关是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法定主体,除通过法律、法规授权和接受委托的事业组织可以成为行政处罚权行使的主体之外,其他任何组织都不能成为行政处罚的主体。“相对集中处罚权”与单项处罚权相比,权力更集中,责任更重大,在主体的要求上只能较行使单项处罚权的主体更高,因而,行使相对集中处罚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而不能是除此之外的其他任何组织。同时,鉴于行政处罚权是一种外部行政管理职能,决定了行使这种职能的行政机关也只能是依法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它必须列入政府职能部门序列。
集中处罚权,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由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对于涉及到多个部门法律的事项,很多单位没有处罚权,但又不能每个单位为了实施该处罚就设立一个执法局,所以为了集约利用政府资源,用最少的人和钱做更多的事情、于是城管综合执法局出现了,这个部门在不同地区的名字不同,但性质都一样,就是处理哪些鸡毛蒜皮的事情,管理、督促、监督、处罚,于是需要多部门联动才能做完整的事项,例如市容市貌、沿街占道、等等,这一个部门全干了,所以它才会成为众矢之的。因为这些事本来属于各个部门比如文教、爱卫办、派出所、水务局、国土局、林业局等等,最终执法阶段是由这个集中处罚机关实施。需要注意的是,该处罚权已经集中到了该集中处罚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被集中的行政机关,就是上面说的文教、爱卫办、等等就不能再实施处罚权了。
行政处罚法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2、处罚公正原则; 3、处罚公开原则;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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