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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工伤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应保留工作关系,但是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待遇。...
没有,1-4级享受的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每月的伤残津贴。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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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说的问题涉及到你们达成的一次性赔偿协议中是否合法的问题。2、由于劳动关系和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并不完全是平等上民事主体的之间的民事关系,所以对于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和单位达成的一次性赔偿协议,无论是否经过公证,职工是否还有权提起劳动争议,是有不同意见的。因此公证处对待这个问题是比较慎重。3、要想使这个协议有效,我认为首先单位不能减少发生工伤的职工基于工伤保险条例享受的待遇。即一次性赔偿数额不能少于法律规定的标准。关于一次性赔偿数额,我认为《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中规定的数额可以作为参考依据。一次性赔偿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你单位一次性赔偿数额不低于上述数额的,我认为即使职工再行起诉,胜诉的可能性并不大。如果低于上述法定标准,损害了工伤职工利益,职工再起诉时单位就有可能败诉。
四级工伤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应保留工作关系,但是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待遇。
工伤十级伤残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还可以领取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由企业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地方法规进行计算。以浙江省为例,10级伤残可领取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为2个月的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为2个月的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法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五、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处理办法。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书面要求,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含辅助器具费,下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书面要求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7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7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劳动关系(劳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2011年1月1日前按工伤保险法规政策规定完成工伤认定、2011年1月1日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满一周年递减20%;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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