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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监视居住的特殊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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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新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下列特殊条件适用于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所; 2、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所执行可能妨碍侦查的,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
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5项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予以逮捕: 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2、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的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4、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 5、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6、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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