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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规定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待遇的,由承办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
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基金的,依法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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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必须存入失业保险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单独核算、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由财政、审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存入银行和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国债的失业保险基金,分别按照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国债利息计息。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及其利息收入,按照国家规定免征税、费。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经办的机构承办失业保险业务,除履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进行失业登记,发放《失业就业登录证》;(二)出具失业人员求职证明,通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的求职、再就业状况;(三)负责失业人员档案管理,协助失业人员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等手续;(四)负责开展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五)按照规定为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登记,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并负责相关失业人员的调查、统计工作;(六)按照规定为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计发及其他各项待遇,并为其开具在指定银行或邮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国务院《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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