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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纠纷中诉讼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2022-08-05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前提下,合同权利方将其依据合同享有的债权通过协议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就原合同债权的转让而订立的合同,即为债权转让合同。 债权转让的条件有三:一是存在有效的债权;二是债权依据法律和合同不存在不得转让的情形;三是债权人与受让人的转让意思表示一致。债权转让既可以是全部债权的转让,也可以是部分债权的转让,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原合同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并未改变,只是权利义务的主体发生了变化。 在确定案由以及管辖时需要注意区分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究竟是哪份合同,是基于债权转让合同发生的纠纷还是基于原合同发生的纠纷。 1.如果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因债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应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因债权转让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并非是因原合同而发生的,自然不应当以原合同类型确定案由,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级案由。 2.如果在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因原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的,则案件诉讼标的是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按照原合同类型确定案由。 3.对当事人的分析亦可以帮助确定案由。因原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诉讼当事人多为债权受让人与原合同债务人,在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时,还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而因债权转让合同发生的案由,诉讼当事人就是债权人和受让人。 一、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因原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则案件诉讼标的是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应按原合同类型确定案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第70项“如果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因债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则应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如果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因原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则案件诉讼标的是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应按原合同类型确定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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