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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始取得 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原始取得又可分为两种情形: 1.设立时的原始取得。即基于公司的设立而向公司投资,从...
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股东资格: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3)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股权所有权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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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确认股东资格的条件如下: 一、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主张股权,必须证明其已真正出资。隐名投资者向公司主张股权的,必须首先证明其有出资行为,出资行为是取得股东资格并享有股权的内在表现。 2、实际投资者变更工商登记为股东,需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半数以上股东明确表示承认或同意隐名投资者股东身份。
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具体体现为各种形式的证据:公司章程、工商注册登记、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实际出资情况证明等。一般来说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公司章程的记载具有确认股东资格的最高证据效力。 二、工商登记相比较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具有较强的证据效力。 三、出资证明书的效力低于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的效力等等。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是指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股东资格,或者具体的所有权所有额、比例等引起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大致包括以下三种类型:(1)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2)股东与股东之间出资产生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这里通常是指隐名配资的情况。(3)股东与股东之间股权转让产生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属于专属管辖,民事诉讼纠纷管辖一般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地址人民法院管辖,但为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民事诉讼法》规定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由公司地址人民法院管辖。公司可以建立多个生产、营业场所,但注册机构注册的公司地址只有一个,必须在注册机构的管辖区内。营业单位也可以管辖,对方提出管辖异议的,经调查该营业单位为主要办事单位所在地的,可以继续管辖,经调查该营业单位不是主要办事单位的,应当移送登记单位管辖或主要办事单位所在地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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