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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强调对方罪名定性错误,再列出对方所说罪名的法条,和应当定性的罪名。其次,从辩护的罪名的构成要件结合事实分析。最后,强调被告偶犯、初犯、自...
审判长、审判员:受正式被告人李某家属的委托,以及上海市长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依法担任被告人李某涉嫌故意杀人案的辩护人,并出席了今天的法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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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辩护词三、本案从证据上看,只有被告人口头供词,没有其他相关物证能够直接予以证实。而口供作为一种言辞证据,是一种主观随意性强、稳定性差、易受各种因素干扰的证据,将其作为定案依据证明效力相对较弱。同时,本案被告人供词对事实的描述前后存在多处不一致。从最高人民法院“慎用死刑”和“疑罪从无”精神的角度出发,不宜直接处以死刑
XX(人名)故意杀人罪辩护词(范本) 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受理本案后,查阅了相关案卷和证据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清楚了本案案情,参加了庭审,现对本案发表如下几点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因防卫过当触犯了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 本案被害人陈某因为无故不发二百余元的工资,同时对索要工资的被告施加暴力,将被告按在地上殴打。对于任何一个普通人来说,生气、报复心理的产生是难免的,但这几百元的纠纷和被害人施加的暴力殴打并非血海深仇,显然并不足以成为杀人的动机。 欠缺杀人动机,也印证了被告人当庭关于其没有杀人故意的陈述的真实性。犯罪的四个主观要件必须全部齐备才能定罪,对于被告人的主观方面,如果没有证据予以证明被告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就应该按照“疑罪从无从轻”的精神做出有利于被告的认定。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被害人的死亡,并不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就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因为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后果同样可能是受害人的死亡。综合全案的情况,在缺乏主观杀人故意的证据以及被告具有正当防卫过当的情况下看,以定故意伤害罪为宜。 二、被告人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根据被告口供,身体强壮高达一米七的被害人首先使用石头殴打身高仅一米六左右、身板单薄的被告人鼻子、脑袋,随后将被告打到在地并掐脖子,然后被院子里的人拉开。如果当时院里没有其他人,很可能今天的被害人和被告人就要调换一下了。如果周围群众制止了被害人的暴行后,被害人能够认识错误,不在殴打被告人,发放工资,也不会导致血案的发生。但被害人趁周围群众不注意,再次殴打被告人,甚至面对被告人已经拿出了刀子表示自卫决心的时候,被害人依然毫不在意矛盾的激化,再次猛击被告人头部将其打倒,并且打到被告人后,被害人再次骑到被告人身上进行殴打。 被害人连番行凶,并且造成被告人比较严重的伤害,根据法医检验报告和现场勘察笔录证实:现场有被告人的大量血迹,面积达0.6×0.7M,从血迹面积看出,被告人在鼻子和头部被殴打之后大量出血,受伤严重。如果任由被害人继续骑在身上殴打,被告人生命显然将受到严重威胁。在此无奈情况下,被告人用因为工作所需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了被害人两刀,意图刺伤被害人以避免被继续殴打。但被害人在被刀刺中后,仍然继续行凶,同时夜晚能见度差,加之正在被殴打,导致被告人也无法观察被害人伤情,以致让被告人对自己的防卫效果不能正确分辨,以为自己的刺杀行为没有制止被害人的行凶,并进而继续刺杀。最终导致被害人的死亡。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对被害人的防卫行为存在过当情节,虽然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依法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虽然家境贫寒学历较低,但其自食其力,以做烤肉工合法谋生,其社会表现一贯良好,并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也没有暴力倾向,不可能因为琐事而杀人。其一贯的行为表现也证明其不会有杀人故意,本案所引发的原因完全是因为被告人对被害人的行凶行为进行防卫所致。 综上所述,被告人行使正当防卫权利的时候超过必要限度,成立故意杀伤害罪,应当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辩护人: 年月日
1、故意杀人罪罪轻辩护词的内容有:当事人信息、辩护人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法律依据以及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等。 2、辩护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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