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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是否需要支付赔偿来拆除违建工程,国家政策已明确规定,对于被认定为非法建筑及超出核准期的临时建筑,将不予支付任何补偿费用。相反,仅当被鉴定...
1、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违法拆迁的应当赔偿。 2、《国家赔偿法》第4条第3项规定,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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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对于被认定为非法建筑的强制性拆除,不会给予任何形式的赔偿。这是因为,被认定为违章建筑的建筑物,其所有者或使用者无法依据法律规定要求获得拆迁补偿。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出了明确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之后,当事人未能听从劝告并且继续擅自占用土地进行建设,或者在限定期限内未实施拆除行为,政府有权采取强制措施自行对该违章建筑进行拆除,并且无需向有关方面支付任何赔偿费用。 如果违章建筑是由行政机关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违法强行拆除的,那么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起因违法强拆所导致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责任。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如果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违章的建筑物进行拆迁时,是不能得到补偿的,拆迁人在拆除违章建筑时依法不给予补偿,并不意味着对拆除违章建筑使用的材料也不给予补偿。如果违章建筑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即使在拆迁时不就拆除违章建筑本身补偿违章建筑人,也必须考虑土地使用权对违章建筑人的财产利益。如果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划拨方式得来的,拆迁人可以不补偿使用该土地的违章建筑人;但是如果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出让方式得来,违法建筑人缴足了土地出让金但出让年限还未到期时,拆迁人应当就拆除违章建筑给违章建筑人造成的土地使用收益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照《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取证,不违反城乡规划但没有办理规划建设审批的建筑,属于程序性违法建筑,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及罚款,补办相关行政许可手续;违反城乡规划的建筑,属于实体性违法建筑,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行政相对人逾期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组织实施拆除行为。 2、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应当作出《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相关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3、当事人在如果在《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听取其意见,并做好记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其证据,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予以采纳;规划部门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通知当事人。 4、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不成立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书面决定。 (四)下达执法文书 1、县(区)规划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告知书》、《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等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2、到场下达执法文书的人员,必须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 3、对当事人不配合、不签收的,一是到场工作人员要在回执签字,并注明当事人拒签字样;二是将执法文书张贴于违建当事人的门上或所修建的违法建筑物明显位置,并通过影像资料锁定证据;三是邀请当地村组负责人到场见证送达情况。 (五)强制拆除的审批 县(区)规划部门收集资料,按照案卷卷宗制作的相关要求,制作报批卷宗,然后按程序报批。由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以县(区)政府的名义责令城乡规划局或城市管理局组织强行拆除。 乡镇人民政府查处的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5条的规定,自行决定组织强拆。 (六)制作拆除方案 市或者县(区)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应当在强制拆除的七日前发布通告。 (七)实施拆除 县(区)政府责令城管执法部门实施强制拆除的,城管执法部门作为牵头单位组织实施,涉及到的部门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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