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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和精神病人离婚

2021-01-27
精神病人的怎样离婚呢?   精神病人离婚一般通过诉讼程序。因为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在离婚前首先要确定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由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代为进行诉讼活动。   现在我们结合一个案例看看这个问题。   2005年,周某和沈某夫妇因感情不和而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委托鉴定发现,妻子沈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无民事行为能力”,丈夫周某只得撤回诉讼。为达到离婚目的,周某将妻子送进医院治疗。今年4月10日,二人一起来到当地镇政府婚姻登记处,周某隐瞒了妻子患有精神分裂症及入院治疗的情况,办理了协议离婚。   沈某回到娘家,沈父才知道女儿已经离婚,他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镇政府婚姻登记处发出的离婚登记证。法院审理认为,《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不受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申请。这两类人办理离婚不宜适用行政程序,而应适用诉讼程序。因此,镇政府婚姻登记处在原告不能真实表达意愿的情况下按照行政程序进行离婚登记并批准,违反了法定程序,其发出的离婚证无效,法院判决予以撤销。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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