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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必须就其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必须就其提出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客观上无法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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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必须就其提出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客观上无法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收集这些证据来审理案件,那么人民法院有责任进行调查和收集。 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搜集证据: 1. 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在诉讼中可以向法院提供自己的陈述,这些陈述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 物证:物证是指与案件有关的物品,例如物品、图片、视频等。当事人可以提供这些物品作为证据。 3. 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电影等,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4. 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例如电子邮件、短信、社交媒体等。当事人可以提供这些数据作为证据。 5. 证人证言:证人是指在案件中具有知识、经验或资格的人,他们可以向法院提供证言。当事人的证言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6. 鉴定意见:鉴定人是指在案件中具有资格的专家,他们可以向法院提供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7. 勘验笔录:勘验是指对案件现场进行的检查,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供勘验笔录。勘验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当事人可以从以下方面搜集证据。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必须就其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收集这些证据对案件审理至关重要,人民法院有责任调查收集这些证据。 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途径来搜集证据: 1. 当事人的陈述:这是指当事人亲自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包括其对案件事实的看法和态度。 2. 书证:这是指用文字、符号或图画等所表达和记载的内容,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3. 物证:这是指用物品的外形、质地、规格、数量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4. 视听资料:这是指用录音、录像、摄影或类似技术手段所捕捉到的证据,包括音频、视频、图片等。 5. 电子数据:这是指用电子设备存储和传输的信息,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6. 证人证言:这是指与案件有关的人所作的证言,包括对当事人陈述的验证、对事实的确认等。 7. 鉴定意见:这是指由具备资格的鉴定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经验对某些问题所作出的判断和意见。 8. 勘验笔录:这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对案件现场进行的勘验和记录,包括现场勘查、物品查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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