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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生承包工作小组林地承包应当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二、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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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生承包工作组林地承包应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选举发生承包工作组二、制定和公布承包方案的承包工作组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和公布承包方案。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通过承包方案讨论农村集体土地归村民集体所有,这种土地的任何权利处置都与村民的切身利益有关,因此我国明确了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承包方案讨论通过后,应立即公布。根据林地的具体情况,组织公开程序,让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公司参加竞争,同时在同等条件下,必须保证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优先承包权。五、承包方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签订合同意味着双方就某些事项达成一致,双方都应该受到约束。因此,合同内容如何约定很重要,必须慎重考虑合同内容。
一、产生承包工作小组林地承包应当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二、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农村集体土地属于村民集体所有,这类土地的任何权利处分都关系到村民切身利益,因此我国明确对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由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承包方案讨论通过后,应当及时公布。并根据林地的具体情况,组织公开程序,让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单位参与竞争,同时要保证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优先承包权。五、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合同的签订意味着双方就对某事项达成一致,双方均应受其约束。因此,合同内容如何约定十分重要,应当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慎考量。
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其显著特点是“集体所有、分户经营”,讲土地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开来。为保障农民的土地经营权,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1986年6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使这一制度更加明确,它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法律规定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这种土地制度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土地的集体所有的性质,只是将土地的所有权、经营权分开了。但在当时,对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解决农民的温饱问题来说,的确取得了很大的成就。 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经营体制是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发包方,以家庭为承包主,以承包合同为纽带而组成的有机整体。通过承包使用合同,把承包户应向国家上交的定购粮和集体经济组织提留的粮款等义务同承包土地的权利联系起来;把发包方应为承包方提供的各种服务明确起来。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取消了人民公社,又没有走土地私有化的道路,而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生,统分结合,双层经营,既发挥了集体统一经营的优越性,土地责任承包第一人又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是适应我国农业特点和当前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管理水平的一种较好的经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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