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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名,不构成侵犯姓名权。侵犯姓名权的行为主要表现如下: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即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
《》第99条?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登记条例》第18条?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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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2、《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1、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2、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3、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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