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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因家属欠医疗费拒开死亡证明的是不合法的。医院不能以债权债务关系来对抗出具死亡证明的法定义务,在死者家属未结清医疗费的情况下不出具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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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这样是明显无理的要求,既然人已经不在了,开个死亡证明不是什么困难的事情,医院必须经过家属的同意才能解剖,况且你们这个不是什么刑事案件,为何要解剖? 其次,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因为孩子是你们的,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果你没有任何抚养能力,是可以找他们的爷爷奶奶抚养的,争取让他们出一些抚养费用。并且法律上也是规定这样的义务的。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如何补办死亡证明 1、提供患者“户口注销证明”或医院出具的“病故通知单”复印件或患者直系亲属书写的补办申请、补办人身份证原件、补办人与患者属直系亲属的证明资料。 2、医务处查询病案资料等后,到原出具证明的机关,查档补办死亡证明。
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相关程序: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人或者邻居持死亡证明、簿及死者的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亡人家属的申报,也应给予办理死亡登记,如有可疑情节,可与死亡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联系查对。发现来历不明或者过路途中死亡的人,户口登记机关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如能查明死者姓名、常住地和死亡原因的,应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作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无法查明来历的,应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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