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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政策解答的第七条中,关于自留地和园地的确权登记问题,应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妥善处理。对于纳入承包地的自留...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者缴纳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如城市的存量土地和征用集体土地)和无偿取得(如国有的荒山、沙漠、滩涂等)两种形式。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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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2、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3、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4、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首先,当事人应进行友好且妥善的协商以解决争议。若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寻求地方人民政府的干预和协助。当事人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对其权益造成不当侵害时,自相关处理决定通知书送达到其手中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权利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土地所有权的确立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 1. 在土地详细调查过程中产生的土地权属协议书、认定书,以及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2. 城镇土地勘测结果的相关数据资料; 3. 地方人民政府针对建设用地事务的批准文件; 4. 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所签署的土地出让合同; 5. 土地使用现状的调查数据资料; 6. 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地产证明; 7. 双方签订的土地、山林等权属或界线的协议,自协议生效之日起; 8. 危改、安居计划的联合建设房屋合同及其公证文书; 9. 法院的判决结果; 10. 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
1、当事人户口是当地的体制内户口(如:农业户口等),并且未迁出的,就属于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就可以参与当地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配; 2、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咨询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主任等,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人士维权。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 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 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 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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