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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
股东货币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货币资金出资时,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企业应于实际收到货币资金出资时,按实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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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第59条第1款规定了一人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是3万元,但由于一人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缺乏股东的相互制衡,而股东又对公司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因此,为了保证公司资本的充足与真实,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和一人公司对外的正常经营,新公司法提高了一人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并规定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规定的出资额。对一人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形式,新公司法并没有非凡规定,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规定。根据有关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行政法规答应的其他形式作价出资。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通过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因此,从这一规定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货币出资金额实际上可以为人民币3万多元。
股东货币出资的规定货币出资较为简便,有助于防止高估或低估非货币资产的出资,但需要股东立即动用其流动资金。根据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金的30%。对此有两点值得注意:其一,由于公司法并没有限定货币出资的时间,因此在分期缴纳资本金的情况下,股东可以自由选择货币出资的期限,即可以先非货币出资然后货币出资,或者相反。其二,货币出资必须最低占公司注册资本金的30%,相当于认可非货币出资最高可占公司注册资本金的70%,这对公司法修订前规定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不得高于注册资本金20%(高新技术不得高于35%)是一较大突破。
1、以非货币资产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对投资方而言属于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设立非全资子公司,多数属于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具有商业实质。 2、对于新设企业而言,接受母公司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构成业务的,按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处理;反之按购买资产处理。 3、合并报表层面,应将投出资产的相关的评估增值予以抵销,恢复到账面价值计量(《讲解2010》P581) 4、税务处理,不考虑有无商业实质问题,一般要求确认资产转让所得,除非符合财税[2009]59号文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条件。 在接受的非货币资产出资构成同一控制下合并的情况下,如果新设企业按照投入资产的评估值确定了其注册资本,则为了避免在其个别报表层面出现资本公积负数导致产生“出资不足”的质疑,可以在个别报表层面按评估值对所取得的出资资产进行初始计量,但在合并报表层面应遵循同一控制下合并的处理原则,将其恢复到原帐面价值。 其他情况下接受出资构成同一控制下合并的情形,应把接受出资的构成业务的资产按其在母公司的原账面价值入帐。 仅在合并报表层面调整,先将资产的增值额与对应的子公司净资产对冲,并调整增值部分对应的累计折旧或者累计摊销后,即可与母公司个别报表层面的长期股权投资抵销。 我理解一般情况下视同资产处置处理,母公司应确认资产处置所得,但也不排除可以适用59号文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情况。 扩展资料:实物资产 实物资产(realassets)是指经济生活中所创造的用于生产物品和提供服务的资产。是创造财富和收入的资产,为经济创造净利润。它包括土地、建筑物、知识、用于生产产品的机械设备和运用这些资源必须的有技术的工人。从会计角度讲,实物资产包括存货和固定资产等,存货包括库存材料、成品以及生产中的半成品。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建筑物、机械、土地等。 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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