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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 2.广义的免责条款不仅包括完全免除当事人责任的条款,也包括限...
1.合同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常被合同一方当事人写入合同或格式合同当中,作为明确或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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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常被合同一方当事人写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之中,作为明确或隐含的意思要约,以获得另一方当事人的承诺,使其发生法律效力。 其一,免责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合同条款 其二,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许法官推定免责条款的存在。
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取代的地位而承担全部债务,使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它分为第三人与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和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二种方式。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表现在,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不再对所移转的债务承担责任(免责);第三人则成为新的债务人,对所承受的债务负责。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除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以外,也随主债务移转给新债务人承担。同时,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新债务人亦可以之对抗债权人。 1、《》第85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2、《合同法》第86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3、《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4、《》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不计免赔通常指的是车辆保险中的不计免赔险:是一种商业险(或三责险)的附加险。不计免赔险作为一种附加险,需要以投保的“主险”为投保前提条件,不可以单独进行投保,其保险责任通常是指“经特别约定,发生意外事故后,按照对应投保的主险条款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公司会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条下列原因导致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因违反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而增加的免赔金额;(二)因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单的约定范围而增加的免赔金额;(三)因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但无法找到第三者而增加的免赔金额;(四)因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但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而增加的免赔金额,因提供的指定驾驶人信息不真实而增加的免赔金额;(五)根据多次事故免赔特约条款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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