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对于行政处罚中的没收决定,应当由有权的行政机关在其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执行;除依法应当销毁、退还、退赔的外,应全部上缴国库,任何人不得以任...
对于行政处罚中的没收决定,应当由有权的行政机关在其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执行;除依法应当销毁、退还、退赔的外,应全部上缴国库,任何人不得以任...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是法律性质上存在差异。引起执行罚的行为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违法性,执行罚是防止违法行为发生的惩戒措施。行政处罚则是以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作为前提的,没有相对方的违法行为,就不能给予行政处罚。 二是目的上存在差异。行政处罚是对已经违反了法定义务的行为实施的制裁,目的是惩罚、教育行政违法行为人,制止和预防行政违法行为。执行罚与其他强制执行方式一样,目的是为了促使相对方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处以执行罚以后,相对方仍要继续或开始履行义务。
行政处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自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或者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指定的履行期限期满之后,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后,应在10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履行裁决书上确定的义务,如果被执行人超过执行通知上指定的时间仍然不履行,法院就开始强制执行措施。但执行必须在多长时间内执行完毕,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1、没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可以不予接受。 2、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处罚决定书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五十六条【当事人的处罚拒绝权及检举权】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89人已浏览
94人已浏览
1,131人已浏览
13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