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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可以提前偿还债务,但债权人也可以拒绝,除非提前偿还债务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提前偿还债务的,债务人应当承担因提前偿还债务...
债务人一般可以提前还贷。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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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一般可以提前还贷。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六百七十七条规定,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偿还期限还没到,一般不能提前要求偿还。但是如果债务人有预期违约行为的,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可以提前主张债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欠款。 这种预期违约行为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2、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如果当事人方面有上述两种情况之一,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到期前承担违约责任。
债务人可以提前偿还,但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应当承担因提前履行债务而增加给债权人的费用。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应当承担债务人提前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费用。 第六百七十七条借款人提前返还贷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利息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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