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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法律依据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还有一些是地方政府出台的相关法规。 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一、受理依据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管理规定》(沪建管[2015]355号) 二、需具备的条件 (一)建设工程已报建; (二)需要办理发包手续的项目,发包已完成; (三)合同已签订; (四)分包合同信息报送须在总包合同信息报送完成后进行。 注:需办理直接发包手续的,合同信息报送和直接发包手续合并办理。 三、报送范围 本市工程报建限额以上的建设工程合同。 注:保密工程不办理合同信息报送。 四、办理机构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市管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的监督管理,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 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务、绿化、民防等专业管理部门负责相应的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的监督管理。
建筑工程签订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1.合同主体应适格。对通过市场跟踪所选择的,应核查其资质证书、企业资信、注册资本等工商登记信息,并核查其使用的印鉴是否合法与真实,及验明其是否具有主体资质、权利能力、行为能力。2.合同内容应公平合法。合同文件内不得存在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将导致或者合同内部分相关条款的无效。3.合同用辞应规范。合同用辞应表述准确,同样用辞的涵义应相互一致,不能存在互相矛盾、含糊不清、易产生误解或歧义的表述。4.合同形式应与合同内容相符。4.合理限制三方协议、协议在分包合同中的应用。的合同安排中常常存在由发包人选定指定分包人、由总承包人与指定分包人签订相关分包合同、并由发包人直接支付分包工程款给指定分包人的情况。5.重视黑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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