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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不出庭证词没有用,证人不愿出庭必须有正当的理由,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七十八条第三款,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作证。法院无法确认其证言的真实性的,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也就是说,只要不出庭,就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不出庭证词不会无效,但效力会减弱。特殊情况下,证人不出庭保证证人安全等因素的,经法院提前取证,能够证明真实证言的,在开庭时作为证言不会削弱其效力。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所有案件的判决都要重证据、重调查、重研究,不要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处罚;如果没有被告供述,证据确实充分,可以认定被告有罪,处以刑罚。证据真实、充分,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定罪量刑事实有证据证明;(二)定案证据经法定程序核实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对所认定事实的合理怀疑。
一般情况下,证人要出庭接受质证,否则证据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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