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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五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9)一侧眼球摘除者;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06)六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18)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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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工伤吗? 8、八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以下61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八级工伤或职业病。 (1)边缘智能; (2)精神病性症状有人格改变者; (3)-骨外露; (4)面部烧伤广泛植皮术后; (5)鼻或面颊部有》8平方厘米或三处以上》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6)一侧或双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睑外翻; (7)全身瘢痕面积40%~49%; (8)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9)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10)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11)一袋子则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12)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13)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14)外伤性青光眼; (15)双耳听力损失》=41Dbhl或一耳》=91Dbhl; (16)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7)发声及言语困难; (18)一耳或双耳缺损》1/3、《2/3; (19)牙槽骨损伤长》=cm,牙齿脱8个以上; (20)舌缺损小于舌的1/3; (21)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2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23)食管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24)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25)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26)脊椎压缩骨折;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 (27)脊椎滑脱术后无神经系统症状者; (28)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29)双手部分瘫肌力4级; (30)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 (31)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32)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33)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34)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35)一足拇趾畸形,功能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36)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37)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8)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39)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40)心功能不全一级; (4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42)肺段切除; (43)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肺功能正常; (44)肝部分切除; (45)胆道修补术后; (46)脾部分切除; (47)胰部分切除; (48)腹壁缺损10cm左右; (49)胃部分切除; (50)小肠部分切除; (51)一侧肾上腺缺损; (52)输尿管修补术后; (53)尿道修补术后; (54)一侧睾丸、副睾丸切除; (55)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6)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57)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 (58)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59)性功能障碍; (60)急性放射性皮肤损失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失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61)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一、工伤鉴定赔偿标准职业病最新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就是你讲的鉴定前费用)。第五十条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第五十一条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第五十二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五十三条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二、职业病费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有权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因患职业病进行诊疗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 (三)康复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四)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普及型辅助器具标准支付; (五)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生活护理补助费:经评残并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经鉴定为十级至一级伤残的,按照伤残等级享受相当于6个月至24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八)伤残津贴:经鉴定为四级至一级伤残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当于本人工资75%至90%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九)死亡补助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4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支付; (十)丧葬补助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支付; (十一)供养亲属抚恤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对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抚恤金:对其配偶每月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对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每人每月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发给; (十二)国家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本条例施行后,国家对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和标准作出调整时,从其规定。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劳动者从事有毒物品作业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保证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无营业执照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患职业病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给予劳动者一次性赔偿。第四十五条劳动者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方法》(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第十条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四、一旦鉴定为职业病,应向企业提出工伤保险费用和赔偿,或向劳动部门提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赔偿要求。
一、工伤鉴定赔偿标准职业病最新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就是你讲的鉴定前费用)。第五十条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第五十一条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第五十二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五十三条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二、职业病费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有权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因患职业病进行诊疗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 (三)康复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四)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普及型辅助器具标准支付; (五)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生活护理补助费:经评残并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经鉴定为十级至一级伤残的,按照伤残等级享受相当于6个月至24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八)伤残津贴:经鉴定为四级至一级伤残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当于本人工资75%至90%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九)死亡补助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4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支付; (十)丧葬补助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支付; (十一)供养亲属抚恤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对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抚恤金:对其配偶每月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对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每人每月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发给; (十二)国家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本条例施行后,国家对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和标准作出调整时,从其规定。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劳动者从事有毒物品作业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保证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无营业执照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患职业病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给予劳动者一次性赔偿。第四十五条劳动者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方法》(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第十条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四、一旦鉴定为职业病,应向企业提出工伤保险费用和赔偿,或向劳动部门提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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