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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交通事故调解书不履行的情况

2025-01-0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调解文书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因此,双方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工作室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是否会出现因调解协议难以执行而造成当事人放弃这一解决纠纷的途径呢?答案是肯定的。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双方可以采用以下途径:在调解协议达成后,调解员可以明确告知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并提出可以到公证部门进行公证,赋予协议强制执行力的建议,或者申请法院出具正式调解文书。对于前一种情况,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到公证部门进行公证,使交通调解协议变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文书。对于后一种情况,如果双方当事人提出法院制作调解书的请求,则应由立案庭的法官首先对调解协议的内容进行审查,然后再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在此过程中,交通当事人应向法院缴纳一定的诉讼费用。但是,体缴费标准,只需收取制作调解文书的成本费用。此外,在调解书中应载明案件系调解工作室调解,双方当事人申请法院予以确认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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