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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
1、原抚养人没明抚养能力。 2、原抚养人有倾向或其它不良品质,对孩子教育不利。 3、原抚养人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4、原抚养人而不和子女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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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以下几种情况才可能变更抚养权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公民的户口变更登记是由于客观情况变化,为使原有的登记内容符合实际情况而进行的一项登记。户口登记具有法定效力,变更只能申请户口登记部门依法进行,公民不能自行改动。(1)姓名变更。学龄前儿童姓名变更可口头申请,由民警自己掌握。10周岁以上儿童应征得本人同意,成年人由自己提出书面申请。上学后至16周岁的公民要变更姓名,由派出所所长审批。16周岁以后,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效证明材料报公安机关审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受刑事处罚和劳动教养者,不得变更姓名。公民依法变更姓名后,原姓名作为“曾用名”备查。(2)出生日期的变更。公民申请变更出生日期,应出具有效的出生证件或公证机关的证明,经民警调查属实后,经批准方能变更。(3)民族成份变更。户口登记机关尸能依据县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出具公证明办理变更手续。国家民委规定恢复或改正民族成份,个人申请者由县级民族工作部门审核;一村或一街道相当数量住户集中申请者由地(市)级民族工作部门审批;要大范围的群众要求者,由省级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报请国务院审批。隔代要求恢复或改正民族成份的,应当首先改变其父母的民族成份,再行改变其本人民族成份;如父母亡故,可依生祖父母或生外祖父母一方的民族成份,由本人选定改变;生祖父母或生外祖父母均已亡故的,不再纵向上溯或横向援引改变民族成份。不同民族成份者因收养关系或父母婚姻,要求改变子女民族成份的,成年人不应改变,未成年子女可由父母双方协商选定。
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上诉不允许变更一审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几项问题的意见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调解新增的诉讼请求或反诉,如无法调解,通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案件的原因是人民法院总结诉讼案件相关的法律关系性质后形成的案件名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做出的认定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应通知当事人可以更改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二审法院的审理程序是纠正一审实体和程序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式审查,因为是一审程序的继续,不是新的诉讼程序,所以不能在二审程序中直接变更事件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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