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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1)在执行前发现判...
“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命令签发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立即裁定下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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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执行死刑程序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命令签发后、执行前,发现有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立即裁定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并将有关材料移交下级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因此,应当停止立即执行的情况有:(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三)罪犯正在怀孕。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停止执行死刑程序的情况如下: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是错误的;2。犯罪分子在执行前揭露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可决;3。罪犯正在怀孕。
有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况: 一、罪犯怀孕; 2、执行前发现错误的判决; 3、罪犯在执行前揭发重大犯罪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的,可能需要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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