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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作品中的文字作品在法律上如何处理

2024-12-29
根据《著作权作品性质》第三条规定,著作权作品中的文字作品包括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作品。这些作品可以通过文字作品的表现方式进行创作,例如小说、诗歌、散文、论文、剧本、电影、电视创作和歌曲等。无论作者采用何种书写记录方式,只要其作品是用语言文字符号记录的,用以表达作者思想情感的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作品的创作成果,就属于文字作品。文字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第一类作品,该法第三条第一款即“文字作品”,这一规定适用于我国以及世界各国。之所以作出这一规定,是因为文字作品是最为普遍采用的创作方式,其覆盖领域之广泛、创作数量之浩繁、接触人群之广泛、传播形式之简便和成本之低廉,都是其他作品所不能比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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