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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执字第______号______(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______人民法院(或本院)于_____...
______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______)______执字第______号 ______(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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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案件一般由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执行。但由于是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被执行人在外面,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不便执行的,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或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执行。因此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执行法院发现有中止执行的情况,应当将情况立即告之委托法院,由委托法院作出中止执行裁定。
再审立案后,但是没有收到中止执行裁定,是不是还可以继续执行要视具体情况: 1、如果再审裁定书中已经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或因情况紧急的,中止执行裁定书再审,决定再审的法院已经将中止执行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的,应该中止执行。 2、如果没有上述情形的,则从法律上来讲,仍可以继续执行。
裁定中止执行,待有财产时恢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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