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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洗钱行为与洗钱犯罪 洗钱犯罪,简称洗钱,简单得说就是通过各种手段掩盖犯罪收入的来源,使之合法化的过程。 国际金融行动工作组的定义:“凡是...
洗钱犯罪和洗钱犯罪,简称洗钱,就是通过各种手段掩盖犯罪收入来源,使其合法化的过程。国际金融行动工作组 定义:任何隐瞒或掩盖犯罪所得财产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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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作案方式上看,洗钱罪是通过金融机构中转或者其他方式,掩盖和隐瞒赃款的性质和来源;窝藏,包庇罪是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2)从犯罪对象来看,洗钱的对象是犯罪收入的隐瞒,包庇罪的对象是犯罪的人。(3)犯罪对象也有差异,洗钱犯罪的对象是国家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隐瞒犯罪的对象是司法机关对犯罪犯的刑事诉讼和刑事执行活动。
根据司法实践及国外侦查洗钱犯罪的成功经验归纳之,洗钱主要有以下几种具体方式方法: (一)利用储蓄机构,将犯罪收入以现金方式直接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一般用来清洗数额不是很大的赃钱。 (二)通过开设日常需大量使用现金的饭店、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将非法收入混入合法收入之中。 (三)用非法获取的现金购置不动产,以不动产订购业务为名,制造表面看来有合法收入来源的假象。 (四)利用证券业务。犯罪组织通过证券业务活动可将非法资金转换为高流动性的资产,同时通过不记名支票的手段可以达到隐匿姓名的目的。 (五)购买黄金、珠宝等对犯罪所得加以转换或掩盖。艺术品、邮票等其他收藏品也成为洗钱者将大量的现金转换为不惹人注目资产的载体。 (六)利用发展中国家监管不完善的金融市场进行洗钱。由于发展中国家资金短缺,对资金流动的监管比较薄弱,黑钱以投资的名义很容易进入这些国家,然后再以公开方式提走。 (七)在银行保密制度较严的国家开设帐户,存入现金。 (八)投资开办公司、实体等作为洗钱的工具。 (九)利用对外贸易,以高昂的价格购买某种劣质产品或者废品、废料等,将钱汇往境外的“卖主”,将非法资金转移出去,使其披上合法的外衣。 (十)利用专业人员。洗钱者以各种手段利用和收买证券经纪人、金融顾问、会计师和律师为他们提供咨询和包括诉讼在内的专业服务,其中某些专业人员甚至直接参与洗钱犯罪。 (十一)利用国际汇兑业务。随着国际汇兑业务的电子化,国际汇兑变得越来越方便、快捷。但由于国际间金融业务的规范尚不统一,洗钱者往往可以寻找空隙,利用国际汇兑业务转移黑钱。 (十二)利用赌博、购买彩票洗钱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除非除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之外,均可以认定行为人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具有主观“明知”,也将被追责。洗钱犯罪的巨大破坏性不仅仅表现为它对金融等领域的侵蚀,更重要的是它是其它犯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对洗钱罪的补漏。 洗钱罪必须有法定的上游犯罪才能构成洗钱罪,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则没有上游犯罪的要求。 我国刑法修正案(六)在修改了洗钱罪条款的同时,将原来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修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弥补了刑法第191条沈钱罪条款涵益砸过窄的固有缺漏。对于未构成第191条洗钱罪的其他洗钱犯罪行为,可以刑法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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