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原告:×××,。被告:×××,。(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
就终结公示催告裁定书问题而言××××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用) (××××)×民催字第××号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商标撤三申请人满足条件: 1、申请人针对一枚注册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需要向国家递交规费。外国的企业或者个人,需委托中国的商标代理组织进行。申请人需要提交一份《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书》,并书面说明一下这枚商标“不使用的情况”。 2、举证责任分配:“注册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情形的举证责任由商标注册人承担”。 3、举证应针对的3年期间:自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人(以下简称“撤三申请人”)递交撤三申请之日,向前追溯3年。例如,某撤三申请人在2012年8月21日递交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商标局要求注册人提供实际使用证据的3年期间是:2009年8月21日至2012年8月20日。 商标撤三商标需满足条件: 1、一枚注册商标,只有注册时间超过3年之后,才可以对其提出撤三。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一枚注册商标,取得注册之前曾经遇到过异议或异议复审,可以对其提出撤三的“满三年”应当自异议裁定或异议复审裁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2、“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既可以针对这枚注册商标的全部的核定使用商品,也可以针对这枚商标的一项或者其中几项核定使用商品。如果“撤销三年不使用”是针对注册商标的其中一项或者几个项目,那么注册人所举实际使用证据,必须针对该项或该几项商品,就其他商品项目的举证是无效的。
在破产案件中,法院对企业破产裁定书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作出的裁判,一律采用裁定的形式。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中的裁定主要用于以下事项:受理或不受理破产申请;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的债权;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确定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特定事项;开始重整程序;终止重整程序;批准延期提交重整计划;批准重整计划;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终止执行重整计划;开始和解程序;认可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终止和解程序;确认和解协议无效;终止执行和解协议;认可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破产宣告;认可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终结破产程序;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破产判决、裁定。 根据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作出的裁定,除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外,一律不准上诉。当事人对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是,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司法解释还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指导和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职责。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的裁定确有错误,应当通知其依法纠正。必要时可以裁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1、被告是否签收肯定不影响该案件的结案。原告申请撤诉,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准许原告的申请,而被告无权决定该诉讼是否进行下去。极特殊的情形:被告提出过反诉,并且合并审理的,则原告单方撤诉不终结案件。 2、法院结案时间是撤诉裁定书作出之时,而非送达之时。依据是最高院民诉法司法解释之中关于案件审理期限计算的规定。 3、一般情况而言,尽管不影响案件报结,但是也必须向被告送达撤诉裁定书,包括公告送达等方式。否则尽管对案件结案无影响,但是对法院工作人员而言是案件质量瑕疵。特殊情况:被告从未收到过开庭文书的,则不需要向其送达撤诉裁定,否则被告单收到撤诉裁定也会一头雾水,该特例情况下只需原告签收撤诉裁定书即可。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71人已浏览
110人已浏览
740人已浏览
25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