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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办理)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请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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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签注)持证人应当在其《居住证》每届满1年前30日内,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签注手续。持证人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在60日内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
(标准分值)标准分值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等部门拟定,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职责分工)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的综合协调。公安部门负责居住登记及《》证件等相关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居住证》积分等相关管理。、卫生、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设置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公安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具体承担居住登记、《居住证》办理工作。人才服务中心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具体承担《居住证》积分办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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