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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二)他方受有损失。 (三)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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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 (二)他方受有损失。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 (三)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 (四)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不当得利之债是债的种类之一。因无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而产生的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构成要件: (1)必须是一方受益。 (2)必须使他方受损。 (3)受益和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4)受益必须是无法律上的根据。不当得利之债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因对方没有合法根据的行为而遭受损失的人。债务人则是不当得利的受益人。既可能是行使不当得利的人,也可能是其继承人,还可能是第三人。受益人在履行返回义务时,以返还原物为原则,如果原物返还已不可能,则应偿还其价额。返还利益包括返还原物所生孳息。
不当得利之债的概念:不当得利之债是债的种类之一,因无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而产生的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点:(1)必须是一方受益。(2)必须使他方受损。(3)受益和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4)受益必须是无法律上的根据。不当得利之债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因对方没有合法根据的行为而遭受损失的人。债务人则是不当得利的受益人。既可能是行使不当得利的人,也可能是其继承人,还可能是第三人。受益人在履行返回义务时,以返还原物为原则,如果原物返还已不可能,则应偿还其价额。不当得利是社会生活中的一种不合理,不正常的现象。法律确认不当得利之债的目的,是为了使这种不正常的关系恢复到正常的状态,从而维护社会正常的财产关系,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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