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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用供水量超过五万吨的计划用水户应当每三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工作,并将水平衡测试报告书送交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作为确定用户用水定额的基...
公共供水管道与建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供水企业应当对供水主干管道及其相关设施设立明显的保护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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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计划用水户未依法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计划用水户未按照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已建节水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维护、更新、改造节水设施,或者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
因工程施工、设施维护等确需停止供水的,供水企业可以暂停供水;但需要连续停止供水二十四小时以上或者可能影响居民生活用水超过一万户的,供水企业应当将停止供水申请报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供水企业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向用户公告停止供水的原因和时间。连续停止供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水企业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为居民提供基本生活用水。
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供水企业等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组织实施建设。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并按照市、县级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指导性收费标准向供水企业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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