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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票据法》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
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票据法》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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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票据法》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自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票据法》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两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两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之日或者被起诉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期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发票的有效期根据发票的种类而有所不同。 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效期为180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抵扣期限,由90天延长至180天。 2、普通发票的有效期为6个月 根据《关于全面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的使用期限为6个月。超过6个月使用期限的普通增值税发票需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验旧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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