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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路上被电动车撞,如果员工不是主要责任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职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不得认定为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
下班路上被电动车撞,如果员工不是主要责任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职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不得认定为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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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能被认定为工伤。 所以,首先必须要有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其次还需要在认定书里面明确不是员工的主要责任,才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2、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解释请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下班路上被电动车撞,如果员工不是主要责任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职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不得认定为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按相关规定,如果上班途中被电动车撞伤的情形,本人不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的,按工伤进行处理。 对于工伤的认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依《工伤保险条例》的第十七条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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